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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房产税细则,房产税征收是采用比例税率来的,又分两类,一类根据房产余值计征收,年税率为百分之1. 2,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等房产...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二、房地产税纳税人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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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细则最新调整全文如下:1、房产税试点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2、房地产税纳税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3、房地产税税率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4、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是指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帐册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值;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新房产税有两种征税方法:(1)以价格计算征收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税。(2)房产征税用的是比例税,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金计算征收的房产税。(注:1、从租金计算征收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2、房产征收税是按照房产税,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实施细则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修正)市人民政府1986年12月27日京政发(1986)165号发布根据1998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有关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本条所指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的范围,均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第三条纳税人有营业机构的,在独立核算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无营业机构的,在其房产所在地纳税。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幼儿园、托儿所、哺乳室医务室、诊所等占用的房产;2、火葬场、殡仪馆、公墓的房产。3、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税务局批准免税的房产。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第七条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第八条房产税实施细则发布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税款,应在纳税期限内,自行计算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填发房产税缴款书,由纳税人缴纳。纳税人发生房产增加、减少或使用性质变更、租金调整等情况,必须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申报登记。其他有关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本房产税实施细则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房产税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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