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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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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中介服务。
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责令经营者召回已售出的商品和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负责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并依法赔偿损失。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出租柜台和出租场地的位置、范围。展销会举办者、场地和柜台提供者应当督促参展者和场地、柜台的使用者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场地或者设施的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的违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柜台、场地、设施的提供者以及的出借者应当依法承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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