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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和...
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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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般包括以下几点:(一)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三)经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四)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二、上诉不加刑的注意事项(一)对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如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种规定(指上诉不加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医疗处所或者护理处所,或者治疗酒醉处所或者服麻药中毒处所。”又如不妨碍增加被告人诉讼费用的负担等。(二)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用较重的罚条。据日本判例规定,控诉审法院可以认定比原判决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例如,一审法院以窃盗罪宣告被告人2年徒刑(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犯窃盗罪,处10年以下惩役),控诉审法院可以改定为强盗罪,但不能以强盗罪的法定刑处刑(日本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盗罪,处5年以上有期惩役),只能维持2年徒刑而不得加重刑罚。(三)经上诉审法院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证明有新的犯罪事实时,可以加重刑罚。如苏俄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撤销刑事判决后对案件重新侦查。已经判明足以证明刑事被告人实施较重犯罪行为的情况时,第一审法院才能在重新审理案件时加重刑罚或者适用规定较重的犯罪的法律。(四)部分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如英国对治安法院审判的上诉案件。据英国1971年法院法规定,刑事法院在审理不服治安法院的上诉案件时,可以行使治安法院的权力。这就是说,刑事法院有权重新作出判决,给予任何惩罚,不论是否重于或轻于治安法院所给予的惩罚,但必须是下级法院有权给予的惩罚。
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般包括以下几点: 1、实行两审终审制的,是指第二审。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包括第二审和第三审; 2、经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裁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 3、由被告人独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或者检察官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 4、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二、上诉不加刑的法律依据1、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2、《法院解释》第257条对此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尤其是该条第1款第5项明确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更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也不得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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