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拓展资料: 劳动法中的加班费的计算规定 1. 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4.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缺勤、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计算)扩展资料:劳动法中加班费的计算规定为1、8小时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所以,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3、法定节日加班:加班费不低于300%。4、计件工资加班: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五、综合计算工时加点: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如果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则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每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工人生病或者因工伤停止工作的连续医疗期间不满6个月的,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企业行政方面或者资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企业工龄不满2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2年不满4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4年不满6年的,为本人工资的80%;6年不满8年的,为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100%。
征用耕地(地(包括蔬菜),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贴标准是每亩年产值的两到三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计划后迁入的户口)、耕地面积比例和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贴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9人已浏览
979人已浏览
497人已浏览
5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