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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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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原则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学生、严谨治学、自尊自律,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教师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教师捐款捐物、订阅报刊杂志,不得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使用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各类活动。禁止在校园内、校门口恢复或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迷信、宗教活动。除教学活动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禁止携带各种刀具进入学校。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烟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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