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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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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1、关于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否退还已经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问题,应当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2、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原则上不退还。 4、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无罪,且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一般情况下,12个月内退回,1、犯罪嫌疑人在保释期间,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之一,同时终止保释,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犯罪嫌疑人。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严格审查,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退还保证金决定书》。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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