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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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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是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以及其他法定情形下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不合理增加责任;不合理限制主要权利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主要权利。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关于造成人身损害无需承担责任等的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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