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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
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是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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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下列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不合理增加责任;不合理限制主要权利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认定无效的情形包括: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7)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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