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没有买工伤保险不影响理赔,没有买保险的有用人单位赔偿。总包单位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劳务分包不符合资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若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责任的公司的,发包方公司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尤其在从事建筑、矿上的公司当中,违法发包由发包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例子屡见不鲜。在此种清下,不论从事工作的职工是否存在操作不当等过错行为,发生事故后,由用工主体的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公司担责后,可以向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追偿,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要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按照民法典,民法等法律规定,在违约定连带责任承担比例的情况,连带责任人各自要均担赔偿款。也就是说个人要承担百分之五 十,公司承担百分之五 十,但公司方在按照工伤赔偿时对职工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承担完以后可以要求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职工方按照工伤赔偿不承担责任。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同时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及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对于该种劳动者的保险责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私人承包的工程,招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承包工程招用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有相关待遇,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人已浏览
152人已浏览
42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