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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
如果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法院会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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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试行)》将劳动争议列举为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四种。没有专门的福利待遇纠纷案由。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二是案件类型多样化,主要涉及拖欠、克扣工资纠纷,欠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纠纷,开除、除名、辞退及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纠纷等;三是群体性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随着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发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法律的颁布,根据审判实践中福利待遇纠纷不断出现的新情况,2008年《规定》特别增加了福利待遇纠纷。
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起诉的,可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其他无委托无权起诉。(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4)起诉时间必须在劳动法规定的时效内,否则不予受理。(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应向仲裁委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发生的以下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1)劳动者与使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原来的医疗保险费、其他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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