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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侵权的行为、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国的公民或者是法人所拥有的商标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如果一旦遭到了侵犯的是...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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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经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现已成为商标侵权诉讼中销售者作为被告进行抗辩的最常用的法律依据从条文可以看出,销售者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免责条件是我想咨询一下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有哪些qot;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我想咨询一下商标侵权合法来源有哪些qot;,而且只能免除赔偿责任,其他侵权责任(比如停止销售)不一定免除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据认定及证明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那么,该如何掌握呢? 在司法实务中为了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销售者通常会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进货单、运输单据、发票、照片、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是,这些证据通常会被商标权人以缺乏关联性为由否认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否认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特别是合同、送货单、进货单、发票未记载产品的商标或品牌内容时,更难以对证据的关联性予以统一
侵权经营者主观上的善意,是指侵权商品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所经销的商品侵权,“不知道”有两种形式,即“不可能知道”与“应当知道但因疏忽大意而不知”。如果经营者明知其所销售的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而仍然销售,属于恶意,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何判定经营者是“不可能知道”抑或“应当知道而因疏忽大意导致的不知”,则是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的难点所在。 对于“应当知道”,我国的商户,特别是中小型商户,对于商品的真伪、是否侵权普遍缺乏辨别能力,如果简单推定经营者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必将导致商业经营风险的扩大化,导致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畏手畏脚。
1、适用前提:侵权成立。2、主观要件:销售者具有主观善意。3、客观要件: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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