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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设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
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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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包括:(一)由山体、水体、海岸、沙滩、礁石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二)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艺术公开评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评审意见及其技术指标、分析、三维建模报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对市政道路及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方案效果图予以公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施工图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无偿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七米,不得开发地下空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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