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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符合保护周围建(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技术规定。轨道交通工程建...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造成危害轨道交通安全后果的,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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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至第十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可以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以及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等;(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三)擅自在列车上和车站、通道、出入口刻画、涂写、张贴、悬挂物品等;(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残疾人携带有识别标志的助残犬除外;(五)携带外表尖锐等易损伤他人的物品或者有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的物品乘车;(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滑轮鞋等;(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八)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九)在列车内进食;(十)在列车内售卖物品;(十一)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乘车;(十二)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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