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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能否起诉?

2024-11-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据不同情况进行诉讼时效的判断。 1. 对于只显示借款金额的借款条或者口头借款合同,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但出借日期不能确定,借款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履行抗辩的情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承担对出借日期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出发,应由权利享受人(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出借日期,则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 对于借据显示借款日期和金额,但未显示还款日期的情况,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借款条显示的出借日期之次日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二十年时效的规定,确定时效情形。但实际上,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3. 对于没有借款条,只有欠款条的情况,首先需要确定欠款条的性质。如果是借款手续不规范造成的“欠款条”,应按照上述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办法确定时效。如果是债权人催告货款或其它权利时,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并非借款,应根据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欠款性质。如果是出借人催告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条,是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但该欠款条标志着债权人已就借款债权行使过催告,借款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借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已经了解,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欠款条所确定的还款日期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应从欠款条出具之次日起开始起算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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