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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的法律权利: 1、要求留置权人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 2、妥善保管留置物; 3、不得未经同意进行处分; 4、债务得到清偿后归还留置物。...
留置权人的法律权利: 1、要求留置权人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 2、妥善保管留置物; 3、不得未经同意进行处分; 4、债务得到清偿后归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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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为法定条件。因此,一旦留置权成立,留置权人当然有权继续占有留置物。留置所有权是留置所有权的具体表现。2、在占有留置物期间,收取权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产生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种孳息收集权是基于留置权的效力,而不是占有的效力。因此,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不能取得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与原物设立的留置权一样,对孳息设立的孳息留置权具有担保作用,可用于优先偿还债权。三、使用权置权人因享有留置物占有权而负有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力,有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原则上,留置权人只能占有、扣留留留置物,不能使用。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必须使用留置物:一是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是业主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获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四、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所有人要求偿还。因为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支付必要的费用,其受益人是留置物的所有者,即债务人。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99条第(1)项规定:留置权人支付留置物的必要费时,可以由所有人偿还。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是保管留置物不可缺少的费用。该费用的债权属于保留权的范围。5、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出售留置物,以出售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除日本外,采用物权留置权制度的国家普遍承认这种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包括:原债权、利息、违约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等。
1、占有权 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 留置权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使用权 留置权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 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留置权人主要有哪些权利(一)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三)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四)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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