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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
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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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双方的这种约定其实是一个无效的协议,是自然分娩还是剖宫产需要根据产程的进展以及产妇的病情来判断,是一个医疗行为。作为无医疗常识的患方来说,这样的协议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根据你的描述,新生儿应该是由于在宫内长期缺氧造成的脑瘫,医院的过错是明显的,患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医疗纠纷专业性强,对于一些过错明显的医疗纠纷,医院也会抓住患方没有医学常识的弱点,给出充分的理由,认为医院没有责任。
一般来说,加班也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内,若是属于职工不慎摔倒流产的可以认定为是工伤,但具体还要看实际原因是什么。人身自由自身疾病等原因造成流产,那将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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