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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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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批准或者登记,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的,应当立案;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成功的;4、上级部门强迫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给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定罪。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一般的工作上的错误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迫注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定金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定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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