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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补偿必须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如果未补偿就征收,则从程序上根本违反了法律的规...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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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这个过程中,国家和政府是没有直接收入的。下面说一说土地补偿款:征收土地补偿总款项一般分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土地补偿费(由征地单位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也就是村委会) 2、安置补助费(同上)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给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 4、青苗补偿费(补偿给青苗权利人)最后说一下政府收入,在土地被批准征为国有之后,政府在出让土地时,才能按照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收回整理成本,也就是取得土地的费用,这个费用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以及“土地补偿总费用”等等,不管是您说的补偿款了,还有很多,全部在整理成本中列支了。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1、政府拖欠拆迁的钱不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2、政府拖欠拆迁款,是政府与被拆迁人达成了房屋征收协议,然后,政府拒不依所达成的征收协议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2款规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此,政府拖欠拆迁补偿款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征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综上所述,政府的征地情况必须建立在能够将补偿发放给公民的基础之上,否则就相当于给了一张空头支票让公民信任之后却不给补偿费而损害了政府自身在公民心中的形象,会导致公民从此就不相信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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