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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承担的个人债务是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
夫妻一方婚前承担的个人债务是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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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承担的个人债务是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务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见或法律。债务的相对性不会因为其他原因而转移。夫妻一方婚前承担的个人债务,如果另一方婚后未向债权人承诺,则不会在原债务人配偶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债权人无权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据。因此,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而转移,债权人不得就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但是,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联系,即若一方债务或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转化事实的证明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丈夫与妻子结婚前欠下的债务,属于婚前债务。结婚后,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话,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仍然由丈夫的个人财产用于归还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下面是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按实际情况,对于夫妻为人担保,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但妻子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担债务。 3.《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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