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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向职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如果企业破产了,对职工的安置和补偿应以破产财产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其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职工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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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企业的职工应当得到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有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等措施,促进职工的再就业。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破产的实施必须首先安。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就业介绍、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求。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于自谋职业,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破产企业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期满不能再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社会救济金。
1、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在清偿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的财产清偿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等费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并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赔偿。 2、《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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