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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是如何规定的?

2022-07-28
员工安置的范围: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内存在多种类型的人员,主要包括企业在编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等。 此外,企业出于节省成本的需要还向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招聘了一部分辅助人员,如保安员、清洁工、服务员等,各种类型的人员在各自所在的岗位上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特别将破产企业结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务工)的劳动报酬列入清偿第一顺序。 因此,本文所述的职工,特指企业在编的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这部分职工,作为企业构成的主要部分,理所当然的应当列入安置的范畴。 对于从中介机构聘请而来的诸如保安员、服务员等辅助人员,由于破产企业一般与此部分辅助人员的主管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其与破产企业之间并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属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此部分辅助人员的去向问题应由其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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