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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需要返还彩礼: 一、双方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已共同生活,如已孕育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等;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 3...
以下情况不需要返还彩礼: 一、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 2、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生育子女的; 三、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时间较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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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要求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退还彩礼,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并没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三)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在结婚前向一方支付彩礼是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风俗习惯,以前的彩礼就是聘礼,比较的简单,更多的是体现一个心意,但是现代社会,彩礼已经水涨船高,到了让很多人无法承受的价格,彩礼已经成为大家公认的了,但是并没有人关注其实彩礼并不是必须支付的,只要能收获一份真心,彩礼价格并不是关键。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予以返还的彩礼情形和限制返还彩礼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婚姻无效,也就是两人没有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则根据法律规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情形下不返还彩礼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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