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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
1、一般刑事案由检察院移送法院,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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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一般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不一定。无论是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还是检察院内部由其侦查监督部门移交到公诉部门的,都表明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已经结束,接着应该是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来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2、如果满足,则应该在办案期限内移送法院起诉;如果不满足,一般都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还不行,则应该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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