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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无底薪怎么签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寻找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
劳动合同的期限,法律无强制性规定,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几年都是可以的。对于劳动法签劳动合同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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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有如下情况: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不限制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一、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检查、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 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察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 1、行政监督检查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实践依据。 2、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预防和及时纠正相对方违法行为。 3、行政监督检查是保证执行行政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四、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1、检查检查是一种最常用的监督方法。检查有很多种形式,如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综合检查是对管理对象的多个领域进行检查。专题检查仅对管理对象某一领域进行检查,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全面检查是对检查客体各方面进行检查。抽样检查是选择检查客体的某些部分、某些要素进行采样的检查,根据采样的检查情况来判断整个客体的情况。定期检查是时隔一定时期进行的检查。临时检查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为了防止某些单位、个人弄虚作假而采取不提前通知所进行的突然性检查;二是在行政主体发现管理对象存在某些问题或发生了某种事故后临时决定进行检查。人身检查通常是对某种严重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的检查,由于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故法律对此有特别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2、调阅审查是一种常见的书面监督检查方法。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为了了解向对方的有关情况,或根据有关信息,发现相对方牟总违法情形或其他问题的情况时,为查明和正事有关问题,而对向对的有关文件、证件、报表、账册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文件、证件、报表、账册的真伪,并从中发现问题。 3、调查是行政主体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相对方存在某种问题后,为证实和查明相应问题,而以各种方式从向对方或其他个人、组织处收集有关该问题的证据和信息,了解相关情况的背景材料,问题的发生过程,以得出该问题的存在与否和问题的大小、轻重等结论。调查可以通过询问、讯问、鉴定、勘验,审查文件、材料、账册等各种方式进行。最重要的是,调查结论必须告知向对方,并听取相对方的申辩意见。 4、查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以确定相应证件、物品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问题,以实现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 5、检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标准等。 6、鉴定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或材料、证件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性质成分等。 7、勘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长点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等。 8登记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就某种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行政主体记录在册的行为。 9、统计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行政机关通过统计资料分析,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以便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 五、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 1、表明身份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时,应佩戴公务标志或出示有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执法的身份。对不表明身份的人员要求进行的检查、调查等,相对方有权予以拒绝。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进行。但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为相对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的义务。对行政主体违反规定,必须对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正常检查所需时间,应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 5、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向对方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的结论的理由。 6、告知权利行政主体应在做出不利于相对方的监督检查结论后,告知相对方相应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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