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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技术规范和工程造价证据鉴定法律责任

2022-08-18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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