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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的材料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辩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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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的材料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辩状;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书;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4、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5、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6、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7、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8、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9、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工程造价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书、技术验证书、图纸会审记录; 2、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和补充协议; 三、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等资料。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根据职权或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者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问题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的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就不应该进行司法鉴定。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对工程造价达成一致,司法鉴定程序不应启动。同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就结算达成一致,即使客观事实存在差异,也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不应干涉。退一步,当事人认为已达成的结算书不应作为结算依据的,还应当先以结算协议可撤销的情况向依法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以,只要工程结算协议没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一般情况下,如果乙方申请再造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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