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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
财产一般是根据价值多少由双方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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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们是什么时候开始一起的,如果是1994年10月1日之前,当时就符合结婚的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则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如果是在上述日期之后一起,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1、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男方有权退彩礼。 2、女方有权决定要不要孩子。 3、如要孩子的,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1、离婚后,双方都要孩子的,可以将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交给法院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抚养权进行判决; 2、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对方,且对孩子的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那么孩子的抚养权会依法判给经济条件较好的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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