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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来看看土地纠纷有什么特征? 土地纠纷有以下特征: 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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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浙江土地流转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处理的?(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机构包括村委会、乡镇司法所、乡镇农经站以及乡镇信访办。 在现实中,大的土地纠纷一般找乡镇解决,农户求助最多的部门就是信访办。在性质上,信访办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它直接对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负责,并代表后者处理问题、接待群众。在农户看来,信访(上访)更快速、更有效。对于一些简单的诸如咨询、答疑的信访案件,信访办工作人员可以进行当场处理,但对于类似于土地承包纠纷之类较为专业性的案件,他们就无能力也无权做出裁判,只能协调乡镇职能部门共同处理。 在体制上,乡镇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与之类似,农经站在体制上也是接受来自县农经局的直接领导。如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土地流转等等事务成为了农经站的主要工作。涉及到土地承包纠纷,需要进行承包权变动的,或者要对土地权属重新确认,就必然要通过农经站的工作。 在信访部门的牵头下,司法所、农经站共同介入,共同接受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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