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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运营的角度上看,各股东之间在向公司进行投资时,在正式汇款前,股东之间需要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定性,若想以增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
这个验资可以让股东把钱先付过来,验完资后还给股东作为偿还负债就行了,分录情况分析如下: 原来借款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等 此次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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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尽管你们没有签订合伙协议,只要你能证明他的钱是用于合伙经营的,就应当承担亏损.不是借款,你不承担还款义务.
出资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完全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股东权利;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根据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第十九条规定瑕疵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债权人可以向转让方或者受让方主张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规定的逻辑前提是缺陷股东也是公司股东。可见,出资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成为股东的意思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必然条件。即便有出资意思表示,但现实中没有出资,也不妨碍一个人成为股东,只是股东资格有缺陷,可以补全。
你的问题主要牵涉到两个方面,一为公司法上的投资入股,二为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 对于投资入股问题,分析起来较为复杂,公司法规定股东投资进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资金不得抽回否则属于违法,所以你们的第二点约定方式在法律上不可行。对于投资入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为增资扩股,二为股权转让,但无论那种方式均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定手续,包括公司造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前往当地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另外对于你们的分配方式其实是有风险的,一为对方三人是否已经把300万注册资本全部投资到位?如果没有你已实际投入资金比照注册资本分红明显不合理,另外最重要的一点,你作为公司小股东如需取得分红,要有两个前提确立,一为保证公司每年都能盈利,否则分红无从谈起,另外还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分红,否则你也无红可分,当然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你们的协议中加以解决,但必须详细而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竞业禁止问题,劳动规定公司如对员工有竞业禁止要求的,必须支付补偿金,否则无效,另外对于你加入新公司的方式也会影响到对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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