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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公司私自转包,损失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因为这是违约行为。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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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公司私自转包,损失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因为这是违约行为。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装修公司有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如果装修公司未经业主同意而转包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经业主同意而转包的,装修公司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业主负责。因此,如果装修公司未经业主同意而把工程转包给其他人的,业主可以以装修公司违约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给被转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业主同意装修公司把工程转包给其他人的,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则由装修公司来负责,因为鉴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的是装修公司,而不是被转包人,因此装修公司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被转包人进行追偿。
1、电热水器电死人,属于该热水器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电热水器电死人,属于该热水器缺陷造成被害人死亡。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该热水器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的权利,至于最终责任是生产者的还是销售者的,由他们去理论,与消费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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