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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和XX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按照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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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承担部分动物防疫相关事项。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依法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生产和服务标准,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销售和购进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在XX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经铁路、航空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提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加盖监督检查专用章。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接收未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专用章的动物、动物产品。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检疫通道以外的乡级以上公路的市界道口设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禁行标志的,按照本市公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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