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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高消费的人不可以飞机和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限制高消费令有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可以有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影响他们的生活,从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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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高消费令有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可以有效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影响他们的生活,从而达到促使他们执行债务的作用。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限制高消费令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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