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以办理房产证遗失补证。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
房产证丢了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可以办理房产证遗失补证。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房屋登记办法》第27条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损坏的,权利人可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换。在房屋登记机关更换之前,必须回收原房屋所有权证明书,登记证明书,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相关事项。房屋所有权证明书、登记证明书丢失、消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行丢失声明书后,可以申请再发行。住房登记机构重新发行的,必须在住宅登记簿上记载相关事项。重新发行的住宅权利证明书,登记证明书上必须注明重新发行这个词。在重新发行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宅的住宅权利证明书、登记证明书之前,住宅登记机关必须在住宅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重新发行事项。
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遇到房产证丢失的情况,可先到房管局产权科进行房产证挂失,然后登报声明,半年过后,房产证就自动作废,可再领取新房产证。最后,可根据其他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遗失房产证不可以直接过户。遇到房产证遗失的情况,可先到房管局产权科进行房产证挂失,然后登报声明,在一定期限后,房产证就主动作废,可再收取新房产证。最后,才可根据其他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9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