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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国家规定2024怎么处理

2024-09-20
当您遭遇学生学籍档案遗失或是遭受过销毁的不幸事件时,您应当马上行动起来,尽快顺着您过去所走过的求学之路找出学校的学籍管理办公室,向他们详细说明情况,并诚恳地请求他们为您重建学籍档案,以便恢复您的合法权益。在得到学校的明确答复和许可之后,学校将会通过相关部门调集您的升学报考录取等相关资料,将这些资料进行复制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从而使您的学籍档案得以顺利恢复。 如果您的人事档案不幸遗失或者遭到销毁,那么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您所在的单位是否对您的档案具有管理权。如果单位并不具备此项权力并且也未曾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来管理您的档案,那么您可能不得不放弃这段时间内的“工作记录”。但是,如果您的单位确实拥有档案管理权,那么您需要亲自前往或者由您的用人单位代表您前往您的原始招工部门、市档案馆、用人单位属地档案馆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寻找、复印您所需的档案要件,并请相关部门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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