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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包的条件: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须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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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
《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该条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应允许其转让。目前农民进城发展的情况比较负载。有的是农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种地;有的是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他们通常是合同工,合同终止即失去生活来源;有的已在城镇安家置业;有的在城市上学;有的是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这些人的相当一部分,当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时,可能回到他们的故乡,他们的承包地维持基本的生活。《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才可以转让土地,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不应允许转让土地。至于什么叫“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践中可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而定。有一点明确的是,所谓稳定的职业不能是农业职业。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由的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特别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转让,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也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内部关系,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方失去土地,如果由承包方随意转让土地就可能出现某些人为了欠窄还钱或游手好闲,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款项花光后,又要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负担生活保障或又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承包地的情况。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许经发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土地的,发包方应予准许。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件对受让方有二方面的要求:一是,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受让方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够成为受让方。要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可以保证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满足其他农户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需求。
《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该条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农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生活的时候,才应允许其转让。目前农民进城发展的情况比较负载。有的是农闲时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种地;有的是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他们通常是合同工,合同终止即失去生活来源;有的已在城镇安家置业;有的在城市上学;有的是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这些人的相当一部分,当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时,可能回到他们的故乡,他们的承包地维持基本的生活。《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才可以转让土地,不具备这一条件的不应允许转让土地。至于什么叫“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践中可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而定。有一点明确的是,所谓稳定的职业不能是农业职业。经发包方同意,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像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向发包方备案即可,这是因为: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原由的承包关系终止,发包方与受让方要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特别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转让,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也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内部关系,受让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承包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承包经营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将使承包方失去土地,如果由承包方随意转让土地就可能出现某些人为了欠窄还钱或游手好闲,将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款项花光后,又要集体经济组织为其负担生活保障或又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承包地的情况。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许经发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土地的,发包方应予准许。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该条件对受让方有二方面的要求:一是,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生产;二是受让方是农户。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不能够成为受让方。要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可以保证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满足其他农户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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