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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予执行的定义和实施条件,您需要了解哪些程序?

2024-11-11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前,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质量或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是指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一部分义务的执行制度。 以下案件适用先予执行: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用的。 2. 追索劳动报酬的。 3. 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2.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1. 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3.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4.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5.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程序: (一)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申请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利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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