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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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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助的人应当承担责任;被帮助的人明确表示拒绝帮助的,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他人无偿提供东西向当事人提供帮助,并因此热情帮助活动而受到损害的,作为受益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他人在提供帮助活动中自身存在重要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1、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2、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你说的是买东西这件事,具体怎么分析、定性这件事,是否可以认定成法律上的“帮工”,具体情况您可以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希望能够帮到您保护您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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