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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可以优先受偿。 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要签订质押合同,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
担保人有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是有优先受偿权的,未提供反担保的,就没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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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可以优先受偿。 金钱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要签订质押合同,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 二是要对质押物的金钱进行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保证金可以优先受偿。
担保人有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是有优先受偿权的,未提供反担保的,就没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担保人是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担保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债务人有提供反担保的,这个反担保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未有反担保的,只能按照一般的债权追偿,不能优先受偿。
1、债务人移交保证金等形式作担保可以优先受偿,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以动产进行抵押或者质押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或者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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