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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大学生助学贷款一般有两类: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二)具有有效居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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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的风险防控和奖励引导作用,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 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计算。 第六条可用于结余奖励的风险补偿金包括: (一)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为防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整体风险,这部分资金应分年提取。 (二)按一定比例预先动用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这部分资金应在最终清算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金额时予以扣减。 第七条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以及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商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制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结余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的研究制定,应综合考虑已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金额、逾期本息、未结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期风险、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管理情况等因素。 第十条结余奖励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支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亏空分担资金,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及时足额划拨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一条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途包括: (一)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交通通讯、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第十二条结余奖励资金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风险的,应由共同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 第十三条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和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分析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情况、风险补偿金预拨情况、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余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形成报告报送财政部、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将适时对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包括已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分年提取办法、未结清贷款合同对应的风险补偿金预先动用比例、结余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等,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和亏空分担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6年、最长不超过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0年、最长不超过14年,现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如有帮忙,请采纳,。
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二)具有有效居留件;(三)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与品行标准,无不良信用行为;(四)所在学校与中国银行签订银校合作协议;(五)有介绍人推荐,且有一名见对其身份提供书面证明;(六)同意在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批准展期时,人可在其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以及固定和详细住址;(三)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资产抵、或具有代偿能力并承担的第三方保证人;(五)落实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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