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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第二,内容是否具体明...
要约与要约邀请一般包括有:是否有约束力的区别;内容是否明确的区别;针对对象是否具体的区别等。《民法典》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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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作出希望与其合作的意思表示,并表明了合同订立的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做对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引诱,希望对方能主动发出要约,例如招商广告。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一、要约应该如何变更要约的变更包括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其他内容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下列情况应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的用语与要约的用语略有出入;承诺对要约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要约人提供交易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承诺中附加了某些法定义务,如要求要约人保证商品的质量;承诺人明确表示同意要约的内容,同时也表达了某种心态,如怨言等。传统理论认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任何的限制、扩张或者变更,否则不构成承诺,应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合同不能因此成立。我国《合同法》顺应了现代立法的潮流,突破了这种僵硬的作法,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的法律后果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二、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何区别要约邀请又被称之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存在很大的区别:在目的上,要约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内容上,要约必须确定、具体,应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则无此要求;在效力上,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能因对方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也无须向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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