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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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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鉴定问题,一般是在治疗终结时去做的,或者说是医疗稳定期限去做的,这是比较合理的,这里面司法鉴定所从专业角度来讲可以适当提醒一下。如果没有也不必在过于追究的。鉴定后产生的费用法院依旧会认可的。我打过这种案子,法院理由如下:1、正规医院开具的,是客观产生的,有关联性。2、对方没有申请重新鉴定3、鉴定单位决定的鉴定时间并不否认后续4、实际的医疗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准,鉴定机关的后续只是基于一般和建议的行为。在开庭中,法院会主张双方确认一个数字来进行,如果对方不认可,只能另行起诉的了。二、本案还是打侵权比较好,人损的特点明显,并且有理由认为对方的过错明显存在,法院会依法定夺的。这是很有信心的。三、现在可以借助一下媒体,我认为这类案件有社会性价值,之前我们处理的案子,也是借助媒体采访施压和取证来打赢诉讼的。四、关于赔偿项目就让法院来判决的吧。都是有标准的,有些能理解有些不能理解也是人之常情的。小小发表一下意见可以参考,可以交流
【法律意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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