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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债务人为使留置权消灭,对于留置权人有提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受偿其担保的义务,债权人的留置权因债务人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而归于消灭,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债权消灭;留置权已经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占有留置财产;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或者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期限为1年,超过1年后起诉撤销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该1年是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也不能申请延长。此外,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放弃撤销权可以口头或书面表示,也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作出,例如主动履行合同、要求对方履行、起诉违约而不是撤销合同,都视为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后,合同继续有效,且今后不得再以原理由要求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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