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留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主债权终止;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 2、债务人另行提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留置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主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债务人按时偿还了债务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留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主债权终止;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提供担保的优点就在于既能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又能使债务人可以充分利用没有留置的财产,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2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