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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要科技、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要进一步优化科教资源配置,着力培养一批有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多学科合作的科研团队,引导科学家把自由探索与国家战略需求相结合,力争在国际科学前沿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3)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4)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7)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8)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9)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10)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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