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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定情形包括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法定情形包括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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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和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不能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检举。
企业法人,企业本来就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负责,本身就是被执行人,没有额外的问题。如果法人是法定代表人,一般不能添加法定代表人作为执行人,因为法定代表人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且存在虚假出资、抽头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而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有过错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可以增加法定代表人作为执行人。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追加被执行人。如果法人终止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承受法人权利义务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增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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