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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分情况而定,并不是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就是归谁了,而是要看房产所有权的登记。 2、房子在进行登记之后,才会获得产权。 3、...
1、如果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即使是夫妻一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也应当是夫妻共有的;如果这房子是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就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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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名字是谁的房子就是谁的,两套房子虽然写着各自的名字,但是实际上是你父亲和你后妈共同所有的,所以应该是要分配清楚的。不过你们可以写一个协议就是你后妈放弃房产证上写有爸爸名字的房子的一般的所有权,将那一半所有权赠与你和你奶奶,房子由你和你奶奶自行处理。你和你奶奶放弃继承写有你后妈名字的房子的一半的所有权,将那一半的所有权赠与你的后妈,房子由你后妈自行处理,以后你们双方不会因这两处房产而发生任何纠纷,双方互不相欠。然后去做一个公证。再拿着这份公证去改名。我建议先去咨询一下是否可以这样做。
请问房子在谁的名下,丈夫是有义务抚养孩子,同时给妻子生活费的,如果要离婚,可以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可以就这些婚后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如果约定男方不抚养孩子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协议的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的,是存在向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倾斜的情况,还有一些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了解,孩子多大了呢,结婚有多久了,直接转为一对一跟我沟通,将最大限度维护你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购买房改房时,一般都会参考职工的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价格会比市场价要少很多,具有很强的福利色彩,而且一般都会登记在职工的名下。你所说的房屋就属于这样的情况,登记在你公公的名下。虽然当时是由你们出资购买的,但是如果认定为你们的共同财产的话,会损害你公公的财产权益,也与国家相关的房改政策规定不符。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这套房屋不能认定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也不能对此进行分割,你也不能主张该套房屋归你所有。至于你们当时购买房屋的出资,只能作为债权处理,你可以要求你公公偿还这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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