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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因过错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人员可能被定罪为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或者私分国有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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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损失的形式有:破产、企业重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这就是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罪的量刑标准。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法治阳光工程 对症下药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本思路(这是在国企产权虚置的前提不可改变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权力监督和落实责任并举的方法达到反腐败的目的的理路): (一)合并同类项,重构国企的组织功能 国企的个性化主要体现在其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而在资金管理、物资供应管理、某些人力资源的管理方面则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即对绝大多数国企而言,资金管理、供应管理、工程与业务发包和分包、部分人力资源管理等均属同类项。这为改革“大而全”、“小而全”国企,在组织功能向精细化分工方向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1、设立“政府货仓” (1)在国家国资委下设面向国企的物流专业公司(以下称:政府货仓),并视需要设立地区分公司,专司对国企和各类国资部门和单位的物资供应,属政府货仓式的机构,独立核算。 (2)在国家国资委下设政府物品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平台,所有政府货仓物品均由该阳光平台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采购。 (3)阳光采购平台与政府货仓分立,前者专司公开招标采购,后者专司仓储、运输、分拨。 (4)政府货仓向国企供应的所有物品,均按特定的数理计价公式计价。 (5)取缔所有国企直接面向市场的采购职能,实行国企与政府货仓网上对接,零时差供应的体制。 (6)“政府货仓”由国资委单列管理。 (7)政府采购平台实行全开放、全公开的网上竞购方式,实施阳光下的采购。 2、设立“国企人力资源署” (1)在国资委下设“国企人力资源署”,专司国企财会人员的招聘、培训、派驻、监管、轮调事务。该署可设地区办事处。 (2)所有国企的会计、出纳、稽核人员,均不再是所在国企的职员,而是国家“国企人力资源署”的雇员,其薪酬、福利、社会保障、任免、考绩等,均由“国企人力资源署”负责。 (3)制定国企财务人员工作守则。国企财务人员只对该守则和国家“国企人力资源署”负责。 (4)国企财务人员实行轮调制,一人在一个国企任职期限最多不超过3-5年。 3、设立国资项目招投标阳光平台 在国资委下设国资基建工程电子公开招标平台,所有国企的基建工程和分包业务均须在该电子平台上公开招标。 以上举措,不但可以降低国企成本,提高资源产出效率,而且会有效地遏制腐败,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损失。 (二)设立国有资金电子化监控平台 由国资委下设国企资金电子监控平台,全面监督国企资金的活动情况: 1、在国企大力推行无纸化财务,全面推行电子化财务工程。 2、彻底取缔一切形式的实物福利和奖励、补贴形式,全部薪酬、奖励、补贴、福利等等,一律实行现金结算支付的形式。 3、所有国企的电子财务系统与国资委的电子财务监控系统并网,实施即时监控。 4、开发电子监控专用软件,规范企业财务科目与流程,以保证电子监控系统有效地发挥作用。 5、对于各种新渠道流向资金、新客户流向资金、异动资金等,均实行一定期限的滞留报告查验制度。即对于拟自国企流出的各种“可疑”资金,汇款行应实行10-30天不等的滞延报告审查制度,以防患于未然。 (三)建立政府对商业合同的审查制度 在国资委下设商业合同审查署,履行以下职能: 1、设立电子化的国企商业合同登记备案的阳光平台,国企的商业合同均应即时输录该电子系统。该系统按不同密级对商业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和审查。 2、未备案合同项下的资金,银行应拒绝支付。 3、商业审查署对所有可疑合同应即时追查或者立案调查。 4、建立国企客户档案,并有权对可疑客户展开法律调查。 5、建立国企主要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或者重要亲友的信息档案和关联企业信息档案,并有权对疑似与相关国企有不正常交易或关系的个案展开法律调查。 (四)实行商业合同审核、复核制度 对国企的商业合同,除特别情形外,应实行审核、复核制度。即业务员在拟就商业合同草本后,应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的合同文本,再经主管经理复核、签字;最后由有权签署的人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以上各个环节的人员均对合同文本负责。 (五)建立AB制的财务审核、复核制度 对于公司的资金划转、调拨和支出,均实行由会计、出纳制单,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复核,两位有签字权的公司管理人员或董事审核签字的制度。制单员、复核及审核人员均对所制作或者签署的票证负责。 (六)实行相对行政化的企业组织制度 1、公司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的权力主要是按分工履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保证实施,团队管理、领导、组织,纪律监督、考评等职能以及审核、复核职权,不得干涉下属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2、各具体岗位的工作人员只对自己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负责,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3、对于上级对下属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提出控告。在此类控告案中,实行举证例置的原则。控告者胜诉时,败诉人应受到免职或者降职的处分。 (七)强化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1、对国企的会计、出纳、信贷员、业务员等明知违规违法却在上级的影响下故意违规操作而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者,应以主犯论处。 2、对因此而受到处分的会计、出纳、信贷员、业务员,实行10年以上的专业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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