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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运营单位经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可以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
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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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全。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车内;(三)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运用其他方法妨碍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五)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七)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等禁入区域;(八)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九)强行上下车;(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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