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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
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土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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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而拒不登记的,逾期处以每日每百平方米2元的罚款,不足百平方米的,按百平方米计算。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权限办理土地登记:(一)在本省的中直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确定。(二)省属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三)市、州属国家机关、市、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单位依法取得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土地登记工作委托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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