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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一)申请人姓名、单位、地址;(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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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无论该土地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都应当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土地权属确定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土地登记机关在审核登记申请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一)申请人未能按其申请项目、内容提供完整合法证明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未解决的;(三)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以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尚未处理或处理尚未结案的;(四)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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